一个朋友和部队里的军人在领取结婚证前在朋友当地打了婚姻证明,并且还牵扯了财物纠纷,现在朋友不想跟军人结婚,并且已经把财物返还给军人,并且在返还财物的时候和军人签订了协议书,现军人又来通过军人婚姻法来威胁我的朋友,说不跟他结婚就是触犯军人法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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