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谎报险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您好,关于如何解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概念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认定
刑法第291条之一对信息只是一种列举性规定,并不意味信息仅限于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这三类信息。只要能使人产生恐惧并在一定范围内引起公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都应属于信息的范畴。
实践中办理相关案件时,要注意将由于不明真相,出于善意关心和提醒等原因而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与蓄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加以严格区分,对前者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治安行政处罚,但不应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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