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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检察的范围有哪些

李* 浙江-丽水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2.06.15 06:52:40 420人阅读

监外执行检察的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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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变更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终止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2022-06-15 06:54:4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于民事执行案件。如果检察院发现执行案件存在错误,可以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时有、、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需要跟进监督的。第十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书面了解相关情况,人民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统一由同级人民立案受理。第十三条人民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审查处理情况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并附裁定、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回复意见函应当载明人民查明的事实、回复意见和理由并加盖院章。不采纳检察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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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2.25 98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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