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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的范围

张** 甘肃-嘉峪关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3.30 19:46:41 452人阅读

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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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三)依法属于人民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2021-03-30 19:48:4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 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出发,根据我国的性质、地位和目的任务,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应当既包括提讼,又包括参加诉讼,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在总则中用专门的条文规定,其目的就在于行政检察监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实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监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监督。不仅要监督审判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且还要监督诉前的行为和诉讼的全过程。如果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仅限于事后的抗诉监督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0条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不利于行政检察监督活动的全面开展。 第二,由于行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力提讼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就会被迫放弃诉权或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对的行政违法责任就难以追究。由提讼,就可以有效地保护行政诉权的行使,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为了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不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而出现无人就全部损害提讼的情况。此外,为了逃避当被告,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降格执法,这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在上述这两种情况下,必须对行政诉讼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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