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面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由双方进行约定。一般情况下,彩礼不予退回。但是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彩礼应当返还:
1、男女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男女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在一起生活,且双方离婚;
3、婚前购买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且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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