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山东法律咨询 > 临沂法律咨询 > 临沂金融诈骗辩护法律咨询 > 哪些情形认定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哪些情形认定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罗** 山东-临沂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2.06.09 21:09:44 317人阅读

哪些情形认定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他人都在看:
临沂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临沂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2022-06-09 21:11:44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