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最近我朋友犯了个大错,他朋友出了车祸受害人重伤,结果我朋友竟然叫肇事者逃跑了,他现在很后悔,交通肇事指使逃逸的人是不是属于教唆犯?
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指使人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教唆犯。
1、主体:交通肇事罪主体虽是一般主体,但只有在一般主体履行一定的职责时即在交通运输过程中,直接操纵各种交通工具、指挥交通运输活动或操纵交通设备时才成为本罪的主体。指使行为并不是履行这一特定职责,指使人也就不是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2、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客观上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指使行为并不违反这一法规,根据罪则自负原则,指使人仅对自已的指使行为负责,逃逸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再者,指使行为并不与交通肇事行为存在完整因果关系,上述司法解释对指使人处于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显然有悖于刑法理论归责原则。指使行为显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求,也形成不了交通肇事罪的教唆犯。
3、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主观上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已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严重后果。指使人主观为故意,即明知自已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行为会使肇事人逃避抢救义务及责任追究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指使人主观故意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办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笔者认为此条规定不妥。
首先,交通肇事不存在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
其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简单地以行为人对于肇事者及其交通肇事行为所表现的态度和行为来进行评判。行为人即使指使肇事者逃逸,并造成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毕竟与肇事者先前的违章肇事行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没有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事实,将指使他人逃逸的行为硬性规定为交通肇事罪,于法无据,于理不通。再次,交通肇事罪无法涵盖指使肇事者逃逸的行为人的全部主观要件。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而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逃逸的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则表现为故意。此外,在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者逃逸,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而是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重大损失,则无法定性。这就是交通肇事罪指使逃逸的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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