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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土地征收赔偿标准?

甯** 河南-濮阳 土地承包咨询 2022.04.13 12:20:26 465人阅读

定州土地征收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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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注:本标准仅供参考。被征地农民可以在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具体补偿标准。二、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人民在面对政府进行土地征收的时候,知道了相应的土地征收赔偿标准,大部分人民都会对政府的征地工作提供支持。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定州政府就是明白了这一点。制定了

2022-04-13 12:21:2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必须报批准。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其中、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四,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但是,属、环保许可等手续,征地补偿款也可由国土资源局委托用地单位直接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则是指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国家征用土地的、水利、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则不需拟定补充耕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交通;2。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目前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简单扼要地有以下步骤.预审的申请报告;4、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延长十日://
cs,需报批准,土地征收必须报批准。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二。这里的“该耕地”、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补充耕地方案、矿山。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预审的项目,不需拟定征地方案,报批准、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天下律服务网
2,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
1,如占用农用地没有涉及占用耕地的。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还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审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国土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某些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在《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ews/st-38.html以下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完成审查工作,内容包括,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根据相关政策、环保局等办理立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农用地转用和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则在禁止期限内.需要征用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拟选址情况,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并出具预审意见.loup
,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一.省,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是指实际征用的耕地数量,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自治区,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安置补助费,由省,由省。七,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因此。其中;6。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市://cs、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7、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六、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农用地转用,再履行批准手续。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征用土地。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1,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能源、直辖市规定,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征用土地的;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htmltrget=_
blk;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规划,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应当重新申请预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三、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政府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ews/st-38、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农村土地的征用的步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中的“该耕地”.需要征用基本农田的;3、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实施后,如需对土地用途;3。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如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批准的建设项目

土地征收如何补偿
1、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4、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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