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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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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出现了分歧,孳息和共同财产的区别在哪里?

徐* 天津-和平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17.08.20 12:02:36 131人阅读

我和我老公因为一个问题出现分歧,一直争执不休,现在想请教一下孳息共同财产的区别到底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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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租所产生的收益在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的问题上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1、将租金收益一概认定为房产所有方的个人财产;
2、将租金收益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以租金收益的获得是否有另一方的劳动付出为依据,区别对待,另一方有付出劳动则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则属于个人财产。 上述方法相互冲突,各地方法院运用也不统一。如果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界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归属的标准则是:孳息和共同财产的区别在只要是孳息或自然增值就属于个人财产,除此之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租金肯定不属于自然增值,但属于物权法理论中所规定的孳息。同时,法律又将孳息分为两种:自然孳息与法定孳息。房产租金收益无疑属于法定孳息的一种。既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做出如此明确的规定,则一方婚前房产在婚后出租所产生的租金收益只能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在离婚时无权分割。

2017-08-20 12:04: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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