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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保护妇女的权益

周* 新疆-和田 强奸辩护咨询 2022.03.30 22:41:57 353人阅读

妇联保护妇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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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对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等各项权利都予以保护。1、妇女人身受到伤害时要尽快拨打110或者当地妇联电话求救。2、《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4、妇女的人身权是指妇女依法享有的,与妇女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任意地剥夺其人身权利或妨碍其权利的行使。5、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第六章人身权利(第36条至第42条)进行了完善,加强了对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等各项权利的保护。6、妇女权益保障法遵循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在第36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2022-03-30 22:42:57 回复

可以。 和我联系,给你处理。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可以和我直接电话或者微信联系(电话同微信)方便给你详细答复。

对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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