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原则上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三)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022-03-29 17:25:26 回复专业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确了国务院及各地负责人在行政与民事权益中的权利义务,规定公民或企业对地方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有复议权,可选同级政府或上一级直属主管部门申诉,保障了其申诉渠道和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法律明确了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范围: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所属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受本级政府及其直属上级机构的管辖。垂直领导及国家安全机关的行为,则由上级直属主管部门管辖。
专业解答当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时,原行政机关或上诉机构所在地的法院均有审理权。复议后如维持原行为,诉讼对象为原行政部门,管辖权归其所在地法院,通常由基层法院行使。这一规定确保了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为当事人提供了司法救济的途径。同时,明确了诉讼对象和管辖权的归属,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
专业解答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复议案件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审理。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确定跨行政区域法院管辖。复议维持原行为时,原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专业解答法律明确了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范围: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所属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受本级政府及其直属上级机构的管辖。垂直领导及国家安全机关的行为,则由上级直属主管部门管辖。
律师解析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就是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可以是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一般是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决定;除非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来讲,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律师解析 行政复议维持原判的,原行政机关及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均可受理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诉讼的对象应该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管辖权属于由该机关所在地法院,一般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解析 行政复议的管辖机关的确定方法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解析 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既可以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4.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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