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父母看病政策如下:
《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价格计费;
免收挂号费、床位费以及取暖费、降温费、保洁费,门诊费由个人负担20%,住院费由个人负担10%。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经接诊医疗机构审核后,其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视情减免。
《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对军人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患大病出院后,后续治疗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予统筹补助。大病病种的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
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类风湿病、糖尿病(有合并症)、高血压病(期)、慢性精神病、脑血管意外、严重外伤后遗症。肾脏移植术后用药列入大病病种范围。
《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军队医疗机构对军人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实施规定范围内的特殊医疗项目,给予免费。特殊医疗项目包括:心脏起搏器植入、心脏瓣膜置换;
冠状动脉搭桥、人工晶体置换、人工关节置换、血液(腹膜)透析、骨髓移植、肾脏移植、冠状动脉球囊扩张、冠状动脉球囊扩张及支架植入、心血管导管射频消融治疗。
有补贴。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士兵家庭有困难的,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助。如果是士官级别的军人,其家属可以享受一些优待,具体规定如下:士官家属的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士官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高级士官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准予落户。部队移防或者士官工作调动的,随军家属可以随调。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由军队发给分居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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