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在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律师解析 票据权利在以下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律师解析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在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律师解析 一、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方法。 根据《民法典》的,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只要通知对方即可,也就是说; 解除权的行使,只要向对方当事人传达了自己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需要以其他方式辅助。 二、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解除权由解除权人单方面行使,只要通知对方,就可以导致合同关系的消灭,因此它的存在与权利相对人的利益关系甚大。 如果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长期享有解除权,而不行使,会使当事人双方因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从而损害交易秩序,也损害权利相对人的利益。 这就需要对该权利加以控制或限制。 我国民法典了合同解除权的消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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