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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取得的赔偿款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分割
因交通事故取得的赔偿款离婚时另一方不可以要求分割,因为交通事故取得的赔偿款是对于夫妻一方当事人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一方属于其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在离婚时不能对个人财产予以分割。【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就该案例而言,所谓的精神损失费是概念性的。在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凡是涉及到赔偿的,必须是有一方存在造成离婚过错,而无过错方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 该案中的一方提出离婚,是其自由选择的权利范围,而不是过错。那么不存在赔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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