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你描述的情况看,你伯父就算是生前多次说过要分遗产给你,但因为不符合第二条规定,不能认定为口头遗嘱。
如果你所说的堂哥堂姐是你伯父的亲生儿女,在没有其他遗嘱的情况下,他们和你伯父的妻子、父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由当事人声明放弃或因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剥夺而丧失: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不分男女、老幼,均享有均等的继承份额。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特殊规定:
一、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二、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不影响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的继承权,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的遗产,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口头形式订立的遗嘱。口头遗嘱最容易被篡改和伪造,而且因为死无对证,很容易产生纠纷,所以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机情况下,才可以订立。一般来说,证明口头遗嘱有效与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
1、是否有两个以上的适格见证人在场
下列人员不能做口头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和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主要是指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所以,如果有证据证明见证人不适格的话,则可以否定口头遗嘱的有效性。
2、订立口头遗嘱的时候,是否处于“危机情况”下
“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如重大军事行动、意外事故等等),如果能够证明口头遗嘱并不是在紧急情况下订立的,或者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订立遗嘱而没有订立书面的遗嘱的话,那么口头遗嘱也是无效的。
这是口头遗嘱怎样才能生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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