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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规范遗嘱怎么写?简要回答谢谢

赵* 黑龙江-鹤岗 遗产继承咨询 2017.08.04 20:05:06 25人阅读

你们好,请问老人规范遗嘱怎么写的呢?我一个朋友需要写老人去世的遗嘱。不清楚内容格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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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自书遗嘱范文,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变通,且最好去公证一下:
自书遗嘱范文:
  遗嘱人姓名: 年龄: 民族: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我在此立遗嘱,对本人所有的部分财产,作如下处理:
  
(一)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甲(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
一):(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甲的财产,属于甲个人所有。
  
(二)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乙(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
一):(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乙的财产,属于乙个人所有。
  本遗嘱委托丙(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为执行人。
  本遗嘱一式二份,一份由本人收执,一份由委托执行人丙保存。
立遗嘱人: (签名)
年 月 日
自书遗嘱范文:
  遗嘱人姓名: 年龄: 民族: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我在此立遗嘱,对本人所有的部分财产,作如下处理:
  
(一)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甲(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
一):(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甲的财产,属于甲个人所有。
  
(二)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乙(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
一):(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乙的财产,属于乙个人所有。
  本遗嘱委托丙(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为执行人。
  本遗嘱一式二份,一份由本人收执,一份由委托执行人丙保存。
立遗嘱人: (签名)
年 月 日

2017-08-04 20:11: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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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林,男,岁,省县人,住县街号。我今年岁,且患有高血压症,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我和我的后妻陈现共有以下财产:
一、原籍省县乡村有瓦房四间,共83平方米;家具共有15件,其中双人床两张,单人床一张,大立柜两个,方桌两张,木凳八根。
二、有县银行定期存款一张,存有人民币6000元。
为了在我死后,在财产分割上不发生纠纷,现对我的后妻陈各自的财产加以明确,并对我自有的财产提出如下的处理意见。
一、后妻陈现年岁,无亲生儿女,丧失劳动力。我们结婚20年,她对我关怀备至。对我和她共有的财产应先行明确她所有的部分。计房屋靠东的两间43平方米的,房内家具包括双人床一张、大立柜一个,木凳四根、方桌一张,归陈所有,存款中的3000元为陈的财产。
二、我自我的财产在我死后按如下方式予以分割和继承:
1.靠西两间房共40平方米,房内家具计有双人床一张、大立柜一个,方桌一张、木凳四根,由长子林继承。
2.存款3000元,分给:陈1000元;长子因承担了赡养后母的责任,分给1500元;长女林已在外成家,丈夫有固定的收入,经济不太困难,分给500元。
本遗嘱一式四份,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分别由后妻陈,子林,女林各执一份。
立遗嘱人:林(签名盖章)
证明人:王(签名盖章)
甘(签名盖章)
刘(签名盖章)
年月日林遗嘱
上述即为老人规范遗嘱怎么写的具体内容,谢谢采纳!

2017-08-04 20:06:06 回复

如果有遗嘱,应该完全按遗嘱执行,处理遗产,
公正遗嘱效力要大于其它遗嘱效力,订立遗嘱必须有二个以上的见证人才是有效遗嘱,
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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