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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遗产继承管辖需要怎么理解呢??

李** 广东-中山 遗产继承咨询 2017.08.04 15:04:10 1219人阅读

我有一些不动产,现在需要进行继承了,但是还不知道不动产遗产继承管辖的范围是多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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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指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两个以上的住所的,在哪个住所死亡的,该住所的法院就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若被继承人遗产在多个地方都涉及时,其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对继承纠纷享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专属管辖表明,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即该不动产法院享有管辖权,应向该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继承纠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就应将后立案的或还未立案的案件依法裁定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审理。

2017-08-04 15:15: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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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大家提供不动产遗产继承管辖的范围:为了便于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的关系、遗产的范围和分配等问题,使继承遗产的纠纷得到正确解决,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在哪个住所内死亡,该住所地的法院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而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比如,主要是对存款的继承发生纠纷,存款地应为主要遗产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数量最多的存款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是对动产继承发生纠纷,财产相对集中的放置地为主要遗产地;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一般应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继承的诉讼。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在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有时,主要遗产地不好确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起诉。

2017-08-04 15:06: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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