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兄长,两人共有两套房产。兄长去世后,欲将一套房子,产权归我,另一套房子产权给兄长的孩子(即我侄子)父亲已经去世,还有母亲和兄长的妻子均已同意放弃继承。兄长生前已经据此方案立下遗嘱。但因是打印版本公证处不予公证,法律程序如何进行最为经济高效?
在遗嘱有效的情形下,按照遗嘱继承。依据《继承法》 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因此,两套房产属于您和您的兄长共有,因此在遗嘱中您的兄长只能处分属于他自己的份额,处分你的份额那部分无效。
同时,依据《继承法》 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自书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公证并不是自书遗嘱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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