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自然人一旦成为公司股东后,其在公司的权利即应当以股权予以表征,而一般不再以股东资格为表征。在法理上,股权,是股东权的简称,有广狭二义之分: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因此股东依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亦包括在内;而狭义的股权,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之规定所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公司法所指的股权,应当理解为狭义之股权。被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后,其在公司的权利也被浓缩并转化为股权。如果说继承被继承人在公司的股权是继承其股东资格,显然存在不周延、不严谨的问题,且与公司法的其他规定也不协调。
2017-07-30 10:08:21 回复
办理股权遗嘱公证遇到的第一个困扰是:被继承人股东去世后,其遗留在公司的权利是股权,还是股东资格?换言之,公证处在办理继承人申请的此类公证时,是确定为股东资格继承公证,还是确定为股权继承公证?按照《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笔者认为,所谓“股东资格”,是指在公司设立时有能力成为股东的基本条件,比如:如果是自然人欲成为公司股东,需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同时自然人在从事特定职业时,法律还可能剥夺其成为公司股东的资格,如我国现行公务员法就规定,国家公务员不能从事投资活动;如果是法人成为股东,则公法人往往也会受到一定的资格限制。然而,继承则不受这些限制。只要是合法继承人,没有为法律或为被继承人剥夺继承权(前者指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后者指被继承人生前以遗嘱或遗赠方式处分遗产的情况),其即享有继承的权利,并无行为能力和身份的限制。这是其一。
2017-07-30 10:00:21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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