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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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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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答辩人:王某,女,汉族,年月日生,无业,现住市某某区某室。 被答辩人:张某,男,汉族,年月日生,现住县某某乡某某村。 被答辩人:张某,男,汉族,年月日,公司职员,现住市某某区槐安西路111号室。 针对被答辩人张某的起诉,答辩人答辩如下: 。
三、就本案法律适用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上述房产由于登记在答辩人与张某辉名下,属两人共同共有财产。退一万步讲,即便是张某江在里面出资,也应属对答辩人与张某辉二人的赠与。这完全符合中国传统,结婚后男方出钱买房的习俗。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张某江的起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某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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