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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跟踪妻子犯法不?
犯法,如果遗弃情节严重,对被遗弃方造成重大影响的,还有可能构成遗弃罪。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意见】一、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二、可以对下落不明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人民依法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人民将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按照《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23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人民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人民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动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第84条明确指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无论被告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后大多数的妻子或老公都有查看对方手机的习惯,那么如果丈夫监听妻子手机是否构成侵权呢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案情简介】高先生和徐小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自由恋爱建立感情后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夫妻双方都感到新婚生活幸福美满。婚后,高先生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工作当中,夫妻双方再也没有新婚的,徐小姐因此时常埋厌高先生,并多次提出“这样的生活无法下去”要求离婚。相反,高先生觉得自己这么勤奋工作完全是为了家庭,老婆这么闹离婚,是不是其贪新厌旧有外遇了。高先生通过朋友得知有一款软件可以定位手机和窃听通话的,高先生找到某科技公司购买了该定位、窃听软件以及相关设备,悄悄地安装在徐小姐的手机上。徐小姐感到奇怪,自己的行踪以及和谁见面等个人信息丈夫知道如此清楚。一个月后的一天,徐小姐发现自己的手机指示灯异常闪烁,拆开手机壳发现内装了一个电子元件。徐小姐报警,经侦查是其丈夫高先生安装的窃听设备。徐小姐很是恼火,认为高先生安装窃听设备侵犯其隐私,另案到要求判令高先生停止侵犯其隐私,赔礼道歉,赔偿徐小姐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案情分歧】本案中,高先生对徐小姐手机的窃听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他人隐私,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高先生和徐小姐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实,高先生对妻子手机窃听是对妻子是否忠实的一种监督行为,虽然该行为不恰当,但没有恶意,不宜认定高先生侵犯徐小姐的隐私。第二种意见认为,和谐的夫妻关系建立在双方充分信任和尊重的基础上,夫妻之间同样有隐私权,不论丈夫怎么怀疑妻子,都不应该采取手机窃听这种违法行为来监听妻子。【案情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一、夫妻一方拥有自己的隐私。男女双方通过自由恋爱建立夫妻关系,是基于信任和爱恋,需要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信赖。男女各自结婚之前,在日常生活、工作以及人际交往中形成很多不为他人所知或者不愿被人知道的秘密,即婚前个人隐私。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后,夫妻一方还可以有自己的工作或朋友交际圈子,形成了婚后个人隐私。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当中,还形成了夫妻之间的共同隐私。无论是婚前隐私、婚后隐私、个人隐私还是共同隐私,除非一方同意外,另一方不应将该隐私公之于众。《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根据该条规定,文明和谐的夫妻关系以相互尊重为前提,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应该使用违法手段去获取对方的隐私。二、手机定位及通话内容属于个人隐私中的个人秘密。个人隐私即个人秘密,包括私人在工作、生活、人际交往中形成的个人秘密以及不愿为人所知的生理及心理特征,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隐私权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等。个人的手机定位及通话内容属于通讯秘密,当事人有对该通讯内容加密的权利。特定情形下,除了有权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监听外,禁止他人非法监听,当然也包括丈夫对妻子的监听。综上所述:高先生非法获取徐小姐的手机定位和窃听通话内容构成侵犯他人隐私,应当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是,高先生和徐小姐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赔偿的执行也只是在家庭内部流转,没有实际意义,除非夫妻间有婚内财产约定。承办法官提醒:对于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将被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果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专业解答夫妻之间跟踪犯法,属于侵犯他人隐私。跟踪别人涉及到侵犯对方隐私权,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但是否受到法律惩罚,则由跟踪行为侵害的性质影响和对方收集的证据以及是否主张个人权利而论。
律师解析 夫妻之间跟踪犯法,属于侵犯他人隐私。跟踪别人涉及到侵犯对方隐私权,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但是否受到法律惩罚,则由跟踪行为侵害的性质影响和对方收集的证据以及是否主张个人权利而论。如果是在跟踪过程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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