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人,刑诉法限定:“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能够在现场进行,也能够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议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能够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资料,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议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带犯罪嫌疑人,是另外一个问题。
2020-12-15 04:33:06 回复
在现实中,被告人被逮捕之后一直到审判结束之时,被告人一直是处于一种羁押状态的现实只能说明这样一个事实:被告人依然是处于诉讼客体而非主体地位,无罪推定原则仍然没有得到确立。由此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自然就会顺着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办案期限而延长了。当然,这种延长,不是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据,而是以国家机关的傲慢与优越为理所当然的。因此,从法律规定的应然上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终结前的羁押是合法的(与文明国家的法律规定比较,则很不合理),但是,在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则是非法的。
2019-01-15 23:55: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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