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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原则上恋爱期间的费用属于情谊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金额巨大,且具有彩礼性质,是可以要求返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21-09-24 18:29:0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