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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美国结的婚,现在想离婚了,所以我想请问一下在美国离婚调解制度是什么啊?谢谢
在美国夫妻离婚要分割房子财产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住宅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住房是一方在婚前独自购买而且还清全部贷款,这样的房子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基本上没权利分房子,只能自寻栖身之地。如果婚前双方签订婚前协议,明确规定在离婚时房子归某一方所有,离婚时就会按照婚前协议来办理。因此,美国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主要还是以意思自治为主。
美国离婚调解制度是需要向国内法院申请承认美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效力,如美国法院的判决不违背中国法律,经国内法院承认后,美国法院判决在国内有法律效力,然后诉求法院依法分割财产。涉外案件具体过程比较麻烦,建议来电详谈。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调解是必经程序。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逐渐感到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对于离婚调解制度的规定尚不够完善与具体,存在着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审判实践,当前的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缺乏必要的组织与程序保证,我国的离婚调解往往都是由承办法官进行,然而许多时候法官仅仅知晓法律知识,而并非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的专业人士,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调解的效果无法尽如人意。其次,我国的法律对主持离婚调解的法官的条件并无特殊要求,而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承办官的年龄、婚姻经验、社会阅历都对最终调解结果有着重要影响。第三,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没有专门的离婚调解制度,现有的法律对离婚调解做出了要求,但未做出具体规定,尤其对于离婚调解没有规定期限,只有“不能久调不决”的原则规定,有时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针对以上问题,现提出三点对策性建议:第一,有必要在离婚诉讼中规定和解期限。我们认为有必要在民事诉讼法或者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离婚和解程序,即在离婚诉讼受理后,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给当事人一段合理的冷静考虑时间,避免感情用事轻率离婚。第二,逐步设立参与审理离婚诉讼的法官的遴选机制。在我国离婚调解的制度设计中,我们应该能够保证参与离婚诉讼的法官至少具有一定的家庭生活经历、婚姻责任感,有必要的婚姻经验以及较为丰富的社会阅历等,起码不能是初出茅庐的年轻法官。第三,在离婚诉讼中邀请专业人士与有关单位共同参与调解。法院可以邀请包括心理学、医学、社会学专业人士在内的人员共同参与离婚调解,使离婚调解的效应最大化;法院还可以邀请妇联、从事儿童保护工作的专门组织的有关人员参与离婚诉讼的调解,凭借他们的丰富的工作经验,在离婚调解过程中尽可能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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