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最近在市场上发现了许多冒名顶替我们公司的商贸,请问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的内容是什么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构成要件:行为主体─经营者;侵害客体─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客观要件─
(1)行为要件: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目的(结果)要件:造成或足以造成混淆和误认;主观要件─主观故意。
认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1项。
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商标法》第53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构成要件:行为主体─经营者;侵害客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客观要件─
(1)行为要件: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2)目的(结果)要件:造成或足以造成混淆和误认;主观要件─故意或过失。
认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2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7、8、9条。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构成要件:行为主体─经营者;侵害客体─他人的名称(姓名)权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客观要件─
(1)行为要件: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2)目的(结果)要件:造成或足以造成混淆和误认;主观要件─主观故意。
认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
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第53条。
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构成要件:行为主体─经营者;侵害客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客观要件─行为要件:在商品上(包括商品及其包装和标签)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包括伪造或者冒用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等),目的(结果)要件:造成或足以造成混淆和误认;主观要件─主观故意。
认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
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第53条。
五、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
构成要件:行为主体─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侵害客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客观要件─
(1)行为要件: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
(2)目的(结果)要件:限制竞争;主观要件─主观故意或过失。
认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项。
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
典型表现:供电企业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电表(包括智能卡电表)进户线等器材。
六、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
构成要件:行为主体─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侵害客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客观要件─
(1)行为要件: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
(2)目的(结果)要件:限制竞争;主观要件─主观故意或过失。
认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项。
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
典型表现:供电企业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电能表、进户线等器材;信用合作社限定贷款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如农资);火车站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客票代售服务。
七、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构成要件:行为主体─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侵害客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客观要件─
(1)行为要件: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2)目的(结果)要件:限制竞争;主观要件─主观故意或过失。
认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3项。
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
典型表现:有线电视台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收费卡、用户牌等商品;邮政企业强制用户接受其提供的邮政储蓄、特快送汇款等邮政服务;盐业公司在销售无碘盐时强制用户购买加碘食盐;烟草部门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牌号卷烟。
八、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构成要件:行为主体─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侵害客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客观要件─
(1)行为要件: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的行为,
(2)目的(结果)要件:限制竞争;主观要件─主观故意或过失。
认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4项。
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
以上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的回答
专业解答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反向工程的具体规定内容是什么我们所提到的“反向工程”是指通过运用相应的技术手段,结合物理拆解和精确测绘以及详尽的分析等多种方法,对那些从公开发行渠道所获取到的各类产品所蕴含的技术信息进行深入挖掘与探究。在中国的司法领域,对于反向工程的相关定义主要是指,利用各种技术手段来对已从公开渠道获取的产品进行拆解、测绘、分析等一系列操作,从而获取到该产品所包含的所有技术信息。
专业解答《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政府及其部门不能滥用行政权力,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以此来限制竞争。要是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妨碍了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那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专业解答在商业活动中,存在一些市场运营者,他们的行为可能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对其他合法商业利益造成了实质性侵害。这些行为者可能是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等参与者,不限于具备法律资质或能力的个体。他们的行为通常是故意的,需要承担主观责任和判断失误的后果。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应该予以制裁,保护合法商业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专业解答(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专业解答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内容有:1、混淆行为。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3、商业贿赂。4、侵犯商业秘密。5、低价倾销。6、不正当有奖销售。7、诋毁商誉。
律师解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1)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该法的直接目的; (2)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该法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 (3)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该法的根本目的。
律师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包括的行为: (1)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2)虚假标识行为,即经营者采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其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3)滥用优势地位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在账外暗中给对方单位、个人以回扣等其他人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 (5)强行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销售商品的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包括三类,即欺骗性有奖销售、借机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7)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3种: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者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8)滥用行政权利行为,是指对市场经营活动有影响力的行政主体,出于地方利益或小集团利益,违反法律或公认的市场规则故意对市场进行干预,妨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也指来自经营主体外的直接或间接行政权利作用下的强买强卖的行为。 (9)亏本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10)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和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物的行为。 (11)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律师解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该法的直接目的;(2)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该法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3)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该法的根本目的。
律师解析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是构成要件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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