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家的房子拆迁,房产证是只有太婆婆的名字,土地证是我爷爷的妈妈(太婆婆)和爷爷的兄弟的名字。但后来我爷爷有公证过一份批准使用哪块地建房的证明(建房许可证),上面是我爷爷的妈妈和爷爷的名字。当初建房的时候是由我爸出钱建造的(当时只有我爸有建房的经济能力),但当时并未留有确凿证据,导致现在有传言说我叔叔也有出钱建房(也没有实际证据)。我太婆婆是在建房以后过世的,未留遗嘱。我爷爷的兄弟夫妻在建房之前就过世了,他的两个女儿由我爷爷和奶奶无偿抚养至出嫁。我爷爷奶奶有三个子女,我叔叔在几年前已过世,死前已婚有一个儿子,我姑姑已嫁往外地不常回老家,我爷爷和奶奶都是由我爸爸养老送终的生病生活费都是由我爸一人承担。现在房子拆迁有纠纷,请问我爸、我叔叔的儿子和妻子、我姑姑、我爷爷兄弟的两个女儿各能分得拆迁款百分之多少的比例?
你好,应该先看去世的人生前有无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如果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017-10-23 16:57: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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