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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在报应与功利的统一中,应当以报应为主还是以功利为主,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论刑罚的制定、刑罚的裁量,还是刑罚的执行,都要既考虑刑罚的报应需要,也考虑刑罚的预防需要,而且要优先考虑报应,只是由于刑罚的制定、刑罚的裁量与刑罚的执行有所区别,因而在不同的阶段对报应的优先考虑程度不同(P55)。认为在报应与功利的统一中,应以报应为基础,辅之以预防的功利。第二种观点认为:“刑罚只有在报应主义的范围内且达到刑罚目的的必要范围内才得科处之。”(P57)认为在报应与功利的统一中,报应与功利具有同等的地位。第三种观点认为:“刑罚的目的在特别预防的范围内存在改善、威吓及淘汰,而在一般预防方面,在适合正义公平观念程度内,应当保证以威吓满足法律观念。”认为在报应与功利的统一中,应以预防的功利为基础,辅之以正义的报应。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实质在于报应正义和功利正义发生冲突时如何取舍的问题。
2017-07-18 20:20: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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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刑罚报应正义与功利正义的衡平 内容如下:
因此,“报应限制功利”应当成为刑罚的报应与功利统一的基础。所谓“报应限制功利”,是指在对犯罪人进行定罪、动刑、配刑和行刑等整个刑罚运行过程中,对犯罪人所应适用的刑罚的评价不能超越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所决定的度,不能基于功利的要求而做出不利于行为人的评价。也即,作为量刑根据之一的预防,并不是与报应相并列的,而是报应之内的预防。
2017-07-18 20:10: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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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程序正义的内容在学术界的很多不同的理解。我国学者有学者认为,在程序正义因地区文化传统不同而争论不清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联合国的公约所确定的最低限度程序公正标准来确立。认为程序正义的内容将会不断的发展,但是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程序参与原则。包括:所有诉讼参与人亲自参加、始终到场这种参与是有意义的这种参与是充分有效的参与者能受到人道对待,具有人性尊严。
2.中立原则。包括:裁判者与案件无牵连裁判者不谋求争议利益裁判者不对参与者存在偏见。
3.对等原则。包括:参与各方机会、手段平等法官应对各方的意见予以平等关注,并充分考虑其观点。
4.理性原则。包括:据以判决的事实须经合理证明裁判之前必须冷静、详细和适当的评议法官的裁判必须以法庭调查和采纳的所有证据为根据。
5.程序自治原则。包括:裁决须在全部审判活动结束之后形成裁判须在理性的基础上形成裁判须以参与者全部有效意见、主张和证据为依据。
6.程序及时原则。包括:审判不能过于匆忙审判也不能过于急速。
7.程序终结原则。即裁判应当具有稳定性。
程序正义与诉讼效率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两个同等重要的目标,提高效率不能以过于急速、牺牲正义为代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他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他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他们多么有效率和条理,只要他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从这个角度来看,程序正义至上的原则不可动摇。尽可能选择适当的形式提高效率是非常重要的,而简易程序正好能把效率与正义结合起来。除了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这一点符合正义的要求以外,诉讼过程的正义也是简易程序作为诉讼程序的重要理由。可以说简易程序的各个方面完全符合程序正义的最低限度国际标准。
简易程序本身包含了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即程序即时原则。所谓程序即时是指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既不能过于快速,又不能过于拖延。过于缓慢的诉讼使程序正义难以得到实现。迟来的正义是不正义的。因为审判的不适当延长会使被告人、被害人的利益得不到适当的关注,他们往往会产生受忽视的感觉而且拖延会使法官难以向程序参与者
各方就裁判结论作出合理性证明,他们在说服控辩各方从心理上接受裁判的合法性的正当性方面产生困难。因此可以说,简易程序的实施使被害人、被告人等诉讼主体的利益得到了更加即时的关注,使正义真正得以实现。这正是刑事诉讼人权和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2020-12-15 03:50:3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