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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家十多年前承包了一片集体转让山林

ask****156 北京-东城区 土地承包咨询 2017.07.18 13:47:14 162人阅读

你好:我家十多年前承包了一片集体转让山林;山上主要有松木,冬瓜木及杂木,使用权还有28年...现因政府搞旅游开发要被永久征用,测量土地的时候被告知山林补偿没有固定标准,只有个未利用地标准为5000元/每亩,只有按这个标准来补偿(未利用地也不包括山林),因为自己也看了文件确实没有山林补偿标准,以为政府就是以这个标准来补偿。所以还是签了字。前几天发放补偿款后才得知政府上面山林也是与土地一样是每亩35000多来补贴的...钱已经补到村小组账上(已落实)。个人与村委会.村小组负责人沟通过,是否补偿不合理?但都被以没有补偿标准来答复我....我认为不合理在于:1.我的山林保护良好,其他有的保护不好的如(开荒)的都以10000元每亩来补偿,还不包含青苗补;为什么我保护好了补偿还低?难道鼓励毁林开荒?2.我认为没有固定补偿标准的补偿不能按最高标准但也不能按最低标准来补偿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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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东城区 咨询解答:214117条

您好,可以依法起诉,如质疑政府的行政行为,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自己的权益,如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详细情况可以咨询律师后处理

2017-07-18 14:33:20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4451条

您好,根据据具体的情况调查。

2017-07-18 14:38:17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219136条

您好,就补偿无法协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2017-07-18 14:27:0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村委会有权“出租”集体林地,但应当经过村民代表会同意。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领导班子产生依赖民主选举,每三年选举一次,没有终身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依照上述规定,农村土地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制,不能采取租赁经营制。土地租赁业只能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后承包方对外出租,村委会不能对外出租。因此,村委会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实质上是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村委会在未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对外发包土地。《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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