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我想问一下,行政复议可以撤回吗?可以的话那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撤回复议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只有申请人申请才能撤回;
(二)申请人必须是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即使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改变或者撤销了原来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只有申请人愿意接受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才可认定为撤回。如果申请人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对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行政复议应当继续进行;
(三)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
(四)申请人必须说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能是规避法律,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不能是因受到被申请人的胁迫。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后,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 处分自己的行政复议申请权,有权决定是否撤回。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撤回主体。应当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撤回主体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
(2) 撤回申请须出于自愿。撤回申请是申请人遵循自己的内心意愿主动 放弃复议请求,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欺骗、威胁、 强迫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3) 时间节点。撤回申请必须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提出。行政复议机 关作出复议决定,即标志着行政复议活动结束。如果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 定书后不满意,应当通过其他法律渠道解决而不能要求撤回申请。
(4) 撤回申请需要说明理由并得到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是申请 人的权利,但也应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复议机关准许后撤回申请生效, 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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