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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民办培训机构法人变更要怎么办理呢?

西藏-昌都 公司变更咨询 2017.07.16 07:52:46 5412人阅读

我朋友五年前开了一个培训机构,现在要变更法人,想问一下民办培训机构法人变更要怎么办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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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去工商咨询,领取一份变更提交清单,上面有针对每样变更事项所需提交的材料,一家公司有两样以上变更事项的,只需填取一份《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其他针对变更事项而备材料。
二、变更法人所需材料
  
1、根据章程规定作出的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或者董事会决议。  
2、新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为特殊行业,需股东任职资格证明)  
3、《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4、《指定(委托)书》;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提供新法人的照片(一寸2张)、身份证明、履历表。
三、资料齐全后。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017-07-16 08:03: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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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一: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并且具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在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招生,举办实施小学、初中和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
条件
二: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且企事业经营状况良好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人资格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没有违规办学的经历。
条件
三:培训机构必须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办学条件和要求、布局合理。

2020-12-15 03:20:59 回复

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方法:各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为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具备法人条件的应当变更为法人形式,申请办理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二)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格式样本见附件2);(三)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民办学校章程并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七)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八)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开办资金需变更的);(九)民办学校移交财产协议书复印件(格式样本见附件3);(十)原《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十一)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以上表格一式一份。申请和办理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程序1、民办学校在提出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前,应当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对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无异议的,民办学校方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2、民办学校向我局提交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全部材料。3、我局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在网上进行公告。

民办培训机构变更流程表审批程序变更项目变更提交材料受理审核考察评议审批基本材料分类材料变更校名1、变更报告;2、武陵区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凡因举办单位变更而变更学校名称的,应提供举办单位新的法人证、相关变更材料复印件。举办者按规定提交齐备有关材料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举办者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审核民办教育机构是否符合教育规划和总体布局的要求。审核通过后,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民办教育机构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实地考察和评议,提出考察报告。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许可,换发办学许可证。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向举办者以书面形式反馈有关意见。变更地址1、新校址租赁协议,须签足面积300平米、租期3年以上;2、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须加盖产权单位公章);3、治安和消防安全合格证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1、任命书(学校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任命、未设董事会的由举办者任命);2、填写民办学校负责人登记表;3、负责人政治思想表现证明;4、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执业资格证等原件、复印件。变更校长1、校长任命书(学校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任命、未设董事会的由举办者任命);2、填写《校长基本情况登记表》一份。校长应具有本市户口、身体健康、年龄70周岁以下、五年以上教育经历、中级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3、拟任校长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任职资格证、职称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变更举办者1、原举办者要求变更的书面申请(申请应写明变更原因及新的举办者);2、新的举办者接受变更的书面申请及对于原培训机构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3、填写《民办学校负责人登记表》;4、新的举办者为单位的应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新的举办者为个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复印件;5、设立董事会的应提供董事会名单、章程、会议决议(写明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会议人员及决议的内容、全体董事签字)和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6、新的举办者应提供20万元办学资金(待批准后由审计事务所出报告原件);7、资产清单(需新、旧举办者签字盖章)。变更办学范围1、新增办学内容所需教师花名册、教师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及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新增办学内容的课程计划,应写明课程设置、学习期限、总课时、教学目标、使用教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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