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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在房地局交易所办理完过户手续(缴纳税费)后,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
第五条乙方未按规定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全部交易税费,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乙方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
2017-07-15 10:50:3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