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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的一小老百姓

ask****103 黑龙江-双鸭山 结婚咨询 2017.07.08 00:01:18 1146人阅读

我是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的一小老百姓,家里今年要拆迁了,家里有爸妈,姐弟三人外加我自己的五岁女儿都是农村户口,并且都在户口本上,但是拆迁安置房时却没有我和我姐姐的份额,说是嫁出去的女儿就没有!可是我们的户口在啊,从来就没有迁出去过,为什么没有呢?农村拆迁就这么草率吗?请问我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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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
  这里又分两种情况,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采用的回迁安置方式的不同,一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拆一还一”取得的回迁房,这种情况应当认定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它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如果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因增购面积而夫妻二人缴纳了部分费用,这部分费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出资,在确定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同时应当将缴纳费用的一半予以返还另一方。
  另一种情况是,被拆迁房屋是集体土地性质的,安置时“按人头”计算面积的,夫妻双方当然对于自己享有的安置面积享有一定份额。而对于增购面积,如果用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进行折抵的,属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如果是夫妻二人缴纳部分房款购买的,二人对于增购面积均有份额;属于“折抵与现款”相结合的,要确定相应的比例再进行分割。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时“按人头”计算的,只要二人均享有了拆迁安置面积,那么夫妻双方对于回迁房屋产权享有一定份额,而不论回迁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或是夫妻一方名下,如果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赠与,应当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那么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双方婚后所建或购买的,所得回迁房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2017-10-16 10:23: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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