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选择法院是必不可少的步骤,工程款诉讼管辖地问题是选择法院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对工程款诉讼管辖地有何不清楚的,详情请见如下解答。
关于工程款诉讼管辖地解答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下列几种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的确定,在我国立法上主要是以案件的性质、案件的影响的大小为标准。
我国级别管辖的特点是:一是基层人民法院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二是级别管辖的重点在于区分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分工;三是级别越低的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越大,级别越高的法院管辖的地域范围越广但实际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越小。
(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的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关于拖欠工程款纠纷的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该类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起诉应到被告所有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地域管辖有以下几种: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协议管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
一,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第
二,只能就合同纠纷进行约定;第
三,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二审法院不能由当事人以协议进行约定;第
四,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此外,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4、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即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享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法律也不准许当事人以协议变更专属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1、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2、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希望上述解答能够帮助到您。
专业解答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的相关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细则关于劳动纠纷的司法受理范畴:该类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享有法定权限进行审理;若被告所在地与其经常居住地存在差异,则以被告经常居住地之地方法院作为案件审判主体。而在进行劳动争议纠纷解决之前,必须先行向相关机构提出劳动仲裁的申请,这是启动劳动诉讼程序的必要前提条件。
专业解答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什么是刑事诉讼交叉管辖,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专业解答指定管辖的主体是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是由上级人民法院组进行指定的法院,依照规定,任何法院在进行判决时都需要确定自己是否有该案件的管辖权,如果针对于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的话,法院是不能够对案件进行判决审理的。
专业解答我国到现在为止都没有对恶意抬高诉讼标的规避级别管辖的这个问题出台什么具体的处罚措施,现在能够避免这种情况的方法,只能是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对原告各方面的证据材料严格的进行审查了,法院一般也会告知原告诉讼标的过高的法律风险。
专业解答检察院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的区别是实质上的区别,指定管辖的实质是上级人民法院在友特殊情况下友权力变更管辖的法院,移送管辖是地方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时候,发现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就会将案件移送给友管辖权的法院。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无法确定明确的管辖法院,这称之为“无人应管”的特殊情况。 其次,若涉及到管辖冲突,各有关机关仍有权进行管理,但经过充分协商后依然未达成共识的,该种情形也可视为适合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境。 此外,若由于各种或然因素而导致原本可能行使管辖权的相应法院无法进行正常管辖的工作,那么便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来确定案子的实际管辖机构。 这些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指定管辖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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