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山东法律咨询 > 青岛法律咨询 > 青岛网络金融纠纷法律咨询 > 我在网上被骗了800块钱,对方以卖狗的名义骗我

我在网上被骗了800块钱,对方以卖狗的名义骗我

ask****766 山东-青岛 网络金融纠纷咨询 2017.06.30 23:09:37 125人阅读

我在网上被骗了800块钱,对方以卖狗的名义骗我,我有对方的微信,贴吧,手机号和姓名,虽然不知道姓名是不是真的,请问能追回么?

其他人都在看:
青岛律师 其他律师 青岛其他律师 更多律师>
最佳回复
咨询我
1385426271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山东-青岛 咨询解答:49773条

报警解决,追回难度很大

2017-07-03 15:53:38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被骗后拨打110报警。
被诈骗财物后,无论是否能够顺利追回被骗财物,都应当第一时间报警,维护合法权益。受害人应尽量向警方多提供案件相关的线索,以促进其侦破案件,以利于被骗财物顺利追回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3000至1万以上的,依据刑法266条追究刑事责任。诈骗公私财物依法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追究行政违法责任。
警方侦破案件并抓获诈骗违法或犯罪嫌疑人后,并认定其诈骗事实后,会将涉案赃款依法返还。如果赃款已经被挥霍殆尽,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依法退赔。
以山西省为例,诈骗罪数额较大是5000元以上。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和增加刑罚量:
(1)诈骗数额达到5000元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2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达到8万元的,或者诈骗数额达到7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的,或者诈骗数额达到45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2.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019-04-01 20:47:48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其他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