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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问题

187****4377 山东-东营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17.06.29 17:03:01 27人阅读

非机动车闯红灯过人行横道,被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到,造成大人小腿骨折脚踝骨折需住院做手术,小孩无大碍轻伤,请问,在这次事故中机动车有多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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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一般是机动车次责非机动车主责。应按责任承担赔偿。
电动车全责,但是机动车还是要付百分之二十的责任!

2017-10-10 10:22: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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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主要是道路上的机动车辆,它们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它们运行时,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 、高压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020-12-24 18:26: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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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是过失相抵规则的规定。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实际上是过失相抵规则在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是过失相抵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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