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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南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湖北-省直辖 补偿标准咨询 2017.06.27 10:55:29 1067人阅读

本人家是在广西南宁的,最近我们家被政府拆迁区修建铁路了,但是我们不知道如何补偿,请问一下,南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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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南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所示:
第一条 为保证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经批准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实行产权调换等其他补偿形式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偿安置,是指被拆迁人自愿放弃产权调换和房屋安置,拆迁人以货币支付给被拆迁人,由其自行购买房屋安置的方式。
    第四条 市政工程项目的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鼓励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第五条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项目,拆迁人应编制货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准。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人有义务向被拆迁人提供房源信息。
    第六条 拆迁人用于补偿安置的资金必须到位,并存入指定的银行。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实并监督使用。拆迁人因资金周转问题需将补偿安置资金分期到位的,须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准。但首期到位资金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70%。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货币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订立协议双方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被拆迁房屋的地址、地段和建筑面积;
    
(四)货币补偿款额、安置费用及其计算方式;
    
(五)货币补偿款、安置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六)被拆迁人的搬迁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拆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八条 货币补偿款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货币补偿款额=货币补偿基价×(1+地段调节系数)×楼层调节系数×结构调节系数×应补偿建筑面积
    非铺面房屋货币补偿款额不计算楼层调节系数。
    非住宅(铺面除外)房屋不计算地段调节系数。
    货币补偿基价见附表
(一),地段调节系数见附表
(二)。楼层调节系数见附表
(三),结构调节系数见附表
(四)。
    货币补偿基价可由市人民政府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应补偿建筑面积,是指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书所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
    附属物补偿按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际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应按下列规定支付安置费用:
    住宅搬迁的,付给搬家费、迁移费、误工费、3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及其他因拆迁需支付的费用。 非住宅搬迁的,付给货物(设备)搬运迁移(安装)费、3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及其他因拆迁需支付的费用。
    上述各项安置费用的标准以及被拆迁户子女需要转学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以被拆迁人的名义在银行设立帐户存人补偿款,并将单据交付被拆迁人。
    交付单据时,拆迁双方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办理转帐、提现或挂失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监护人须提供监护人本人身份证和证明监护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
    第十三条 拆迁人对主动配合按期搬迁的被拆迁人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应列入货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不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补偿安置款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印发前已发布拆迁公告实施拆迁的项目或拆迁当事人已签定协议的,按《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已签订的协议执行。

2017-06-27 10:56:29 回复

对于辽宁农村房屋拆迁标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为了发展农村,征用部分土地是在所难免的,一旦涉及到征地拆迁,那么合理的补偿则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国家为了保障拆迁过程中农民的权益,也对拆除补偿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从2020年开始将实施新的房屋拆迁补征地拆迁标准。具体标准如下:1、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2、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3、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4、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宅基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费。土地补偿和安置费将最多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附属物给予等价补偿,青苗费按照农作物种类来定价。对于耕地征用,补偿种类如上。土地补偿费用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最后,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将会被纳入到养老保障体系中,保障失地或者征地拆迁农民的未来养老问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先予执行。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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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被征收人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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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3、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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