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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迟延付款给销售方货款,应当承担的利息

ask****581 江苏-泰州 经营管理咨询 2017.06.24 19:54:23 3人阅读

公司因迟延付款给销售方货款,应当承担的利息,销售方是否有权开具增值税发票向购买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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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2017-09-22 10:50: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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