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是可以用来打官司的,但有一些限制。
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三、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专业解答在借贷纠纷中,借据可以证明借贷双方的意愿,但仅有借据不足以证明资金已经实际转移。如果被告否认收到款项,原告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些证据可以包括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以证明借款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所有证据,以确定借款是否实际发生。因此,在签订借款合同和出具借据时,双方都应该谨慎处理,确保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专业解答在借贷纠纷中,只有转账记录可能胜诉,但存在较大风险。转账记录需要和其他证据,比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结合起来,组成完整、合理的证据链,才能证明该款项为民间借贷。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小心谨慎地处理,确保证据充分、连贯,以降低胜诉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专业解答在民事纠纷中,转账凭证和清晰的电话录音可以作为重要证据,对诉讼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虽然它们能够展示资金的流动情况,并且如果录音详细且与凭证相互印证,就可以形成坚实的证据链,从而增强维权的力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有了这些证据就一定能胜诉,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
专业解答在一些情况下,只有转账记录和电话录音,也是可以打官司的。转账记录能表明资金的走向,这就是直接证据。电话录音要是清楚、跟案件相关,也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很大帮助。这些证据虽然不多,但在打官司时,它们的证明力还是很重要的,可以给案件提供参考和支持。
专业解答尽管没有转账记录,仅凭录音作为诉讼依据可能不太充分,但尝试一下也无妨。录音必须清晰完整,能够明确反映债权债务关系,这样才有机会得到法庭的认可。然而,录音的证明力是有限的,因此建议再辅以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以增强案件的说服力,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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