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裁定期限:对于执行机关提出的假释建议,由法院审核并作出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作出裁定的期限如下:
1、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2、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节 假释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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