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审判长(员):
作为先生的代理人,本人参加其与崔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诚望贵院予以参考。
一、崔欠金人民币6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06年11月9日,金借给崔人民币60万元,崔签署借条给金,并提供了一张支票、3个营业执照作为担保。其中,支票系北京西斯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发营业执照单位名称分别为:北京西斯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福莱斯快餐食品有限公司和北京西斯科国际食品有限公司。
二、崔提供的质押支票系空头支票,存在诈骗之嫌
崔所提供作为担保的支票系空头支票,并以此欺诈金获得了借款,涉嫌犯罪。
三、崔认可了借条中自己签名系其真实、自愿的行为
2008年6月1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第6号法庭主持的谈话中,崔已经承认自己在借条上签字,并没有受到胁迫。据此,该借贷行为属于崔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崔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四、崔未能按照约定期限还款,应当向金支付利息
借款时双方约定了一周之内还款,崔向法院提交的《陈述词》第二页“虽然是一周时间”也证明了该还款期限约定的真实性,可是,崔逾期迟迟不能还款。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截止2008年4月10日,该笔利息数额为35190元人民币,崔应当及时支付给金。
五、金之收入来源与本案无关,亦不影响崔借据的有效性
崔陈述词中提及金收入来源问题,本人认为,与本案关系不大,亦不影响崔亲自签署之借据的有效性。
2008年月日。
专业解答倘若民事借贷纠纷事件于一审审判过程中败诉,诉讼当事人可在判决文书送达之日起的第十五个自然日之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此乃我国现今立法所明定之诉讼机制。
专业解答在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之际,当事人应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诉讼费用。因借贷纠纷涉及财产权益,借款方与出借方可依据相关法规,在提起诉讼之时,共同履行相应的诉讼费用交付义务。若当事人确因经济状况导致支付压力颇大,则可提出暂缓缴纳、酌情减少或全数豁免诉讼费用之申请。关于详细的诉讼费用收取规则,则需遵循法律明文所设定。
专业解答在借贷纠纷的民事诉讼中,诉讼费通常是由败诉方承担的。按照通常的诉讼流程,起诉人需要先自己出这笔钱。在民事诉讼中,一直遵循“败诉方承担”的原则,这样可以保证诉讼的公正,避免当事人滥用诉讼权。要是最后法院判定双方都有责任,诉讼费就会按照比例由原被告一起承担。
专业解答在借贷纠纷的官司中,诉讼费的咋分,有个核心原则:输的那方给。这原则让诉讼费能合理地摊出去,不光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让大家打官司的时候更谨慎。官司打完,结果出来了,输的那方要按规定给诉讼费,好让司法程序能顺顺利利走下去。
专业解答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诉讼费通常由败诉方承担,但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果原告的主张被全部驳回或部分被支持,那么败诉方将承担费用,因为这意味着原告的部分主张没有得到法律的完全支持。然而,如果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双方分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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