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合伙企业减资需要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三十五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如合伙协议无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并未就此作出决定,任何人不得要求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出资。 合伙人增加出资,是个活人追加对合伙企业的投资行为。减少出资对合伙人来说,虽然也是从企业拿回一部分财产,但这是对原投资企业的资本回收,而不是将企业的哦经营利润予以分配。减资是通过利润分配的方式进行,在具体执行中还有税收方面的问题。因此,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同时,减少出资应是针对全体合伙人而言的,即应对全体合伙人的按比例减少。如果只是针对个别人应属于退伙方面的问题。 具体可参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活动。那么劳动监察受理投诉条件和范围是什么,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由律图为您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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