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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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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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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

杨* 贵州-遵义 刑事辩护咨询 2021.05.20 08:32:03 382人阅读

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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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节录)。
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一百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2021-05-20 08:3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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