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关系:一般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故意或过失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而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判明损害后果是由何人造成的。
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
第一、对于损害的发生,主观方面不同。
第二,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不同
第三,举证责任不同。
第四,归责原则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专业解答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之关系与区别 1.权益类别不同:侵权行为涉及绝对权,违反法律对所有人的义务;违约行为涉及相对权,违反当事人间的特定义务。 2.当事人关系不同:侵权行为中,加害方与受害者无合同关系,因侵害行为产生损害赔偿关联;违约行为则基于有效合同,违约方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专业解答买卖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关系的。如果没严格的按照买卖合同中的条款执行的,构成了违约行为的,将需要按照合同中的违约行为进行执行,同时当事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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