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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的立案依据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与立案追诉:第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五千元以上的第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量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第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第四,组织中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应予以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获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根据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1、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2、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3、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4、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5、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对于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以上是赌博罪立案标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可以作为证据,并且可以成为非常有力的证据。一、证据的价值:作为证据,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说明问题,能够印证某一事实的存在性,与客观事件的发生有着必然联系。这其中包括直接证据和旁系证据。直接证据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证相关联,直接就可以说明问题、证实事实。旁系证据则需要与相关其他证据并联、串联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种辅助证据的作用。如果不能与事实本身相关联,则没有证据价值。二、《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三、最高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不能作为证据的情形: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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