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据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事故责任的划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专业知识和法律规定作出认定。当事人对认定不服的,可以复核。这是行政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对涉及公民权利的复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应人为设立限制条件。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的复核是一起事故中责任认定的自然组成部分。只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核的,上级管理部门都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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