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咨询的“幼儿园孩子在幼儿园受到哪些教育责任”问题回复如下: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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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在父母侵犯幼儿受教育权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变更监护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的规定,父母作为监护人,如果作出了一些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但必须要给被监护人重新指定监护人。
律师解析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造成人身侵权的第三人追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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