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父亲和继父都去世。我母亲偏心同母异父的弟弟。她和我通过某街道法律服务所的一个人签了一个房屋补偿协议,内有:她一次性给我5万元,及我将不再享有母亲房屋的继承权。该协议没做公证。----请问,这个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在母亲百年后,我不能继承她的房屋了吗?如果母亲和继弟自己去做这个协议的公证而我不在场,可以吗?
你好,若有遗嘱的话,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话,按照法定继承。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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