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家属在厦门某医院就医时,由于医生的疏忽,导致其旧病复发,并连带产生一些新的病痛。这使我们的家庭也受到了连带的折磨,我想请问现在医学界认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都有哪些?我家属的这种情况符合吗?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不适用当事人申请处理程序和当事人协商处理(民事责任除外),其处理机关应是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和法院:它不属于当事人协调处理的范围(民事责任除外),当事人自行协商无效。当事人协商解决中,医方是解决后7日内履行报告义务,需鉴定的由双方共同委托鉴定。鉴定费由双方协商预交和承担。争议解决前,卫生行政部门并无职责主动处理。
2017-06-10 10:28:52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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