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所借款项,配偶完全知情,并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使用,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将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如果配偶完全不知情,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借款人一方消费,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可以将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所借款项,配偶完全知情,并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使用,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将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如果配偶完全不知情,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借款人一方消费,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可以将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条、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所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所有财产清偿41条、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18条、婚姻法19条所称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负有举证义务。综上所述,问题所描述的第三人与夫妻一方的债权债务纠纷,应当将夫妻的另一方列为共同被告。其核心目的,在于查清案件事实,确认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共同债务,该笔借贷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那么即便另一方不知情或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另一方仍有偿还的义务。这有利于提高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如果经审理查明,该笔借贷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债务人)配偶,也就是另一方不负有法定的偿还义务。对于被为被告的另一方,也毫无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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