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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未将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程* 广东-汕头 行政诉讼咨询 2017.06.05 18:57:37 1441人阅读

诉讼时未将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直至目前也没有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房产仍在其去世的配偶名下,这样的情况仍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该房产的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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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办理,如果不追加,后果很严重。

2017-06-19 13:14: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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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是因为被告的配偶也跟这一案件有利害关系。在民事诉讼中,共同被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法院根据原告提出申请,许可追加。但此种追加新被告必须要经过被告和拟新追加的被告明示同意,所以在实践中发生争议的较少。另一类是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法院依照职权追加被告,(包括原、被告提出追加申请或建议,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职权追加被告)无须各方同意。《民诉法》解释第57条,被告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同所有、共同继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合伙制度等,决定民事诉讼可能产生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如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于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中,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希望能帮到您,如能提供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2020-12-26 03:39: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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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所借款项,配偶完全知情,并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使用,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将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如果配偶完全不知情,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借款人一方消费,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可以将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所借款项,配偶完全知情,并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使用,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将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如果配偶完全不知情,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借款人一方消费,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可以将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条、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所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所有财产清偿41条、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18条、婚姻法19条所称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负有举证义务。综上所述,问题所描述的第三人与夫妻一方的债权债务纠纷,应当将夫妻的另一方列为共同被告。其核心目的,在于查清案件事实,确认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共同债务,该笔借贷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那么即便另一方不知情或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另一方仍有偿还的义务。这有利于提高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如果经审理查明,该笔借贷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债务人)配偶,也就是另一方不负有法定的偿还义务。对于被为被告的另一方,也毫无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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