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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范本怎么写?

李** 广东-梅州 公司债务咨询 2017.05.27 17:35:40 2501人阅读

我亲戚借了别热一大笔钱到现在都没还,还闹上了法庭,马上要二审了,想问问二审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范本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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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本案被告杨XX托,并受XXXX律师事务所指派,今天依法出庭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查阅了本案有关全部案卷材料,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现本代理人就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借条和欠条有明显的法律区别
在我们日常来往中,很多人可能认为借条与欠条是一样的,其实不然,对两者之间是有明显的法律区别的。
1、内涵不同
借条与欠条均是用来作为某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但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的书面凭证,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我们也可以认为: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形成的原因不同
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建筑工程产生的欠款,等等……
3、在适用诉讼时效上不同
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一直不主张权利,则出借人的债权也将丧失胜诉权。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4、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不同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基此,债权人面临的诉讼风险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
二、被告对原告诉请事实的抗辩,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欠条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18000元,而不是45910元。
1、据杨XX证实,凌XX生前即在2008年6月22日,在XX县XX镇XXX餐厅凡与原告有关的所有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现金支付)。当天,给原告写下一张 18000元的欠条。由于原告没有将2008年6月20日结算了并作废的欠条(28910元)带来,且原告也答应会过两天将结算作废的欠条拿回给凌XX。
2、凌XX生前患病期间,对其妻子,儿子也作了交代,多次说到只欠原告18000元欠款。从来没有提及2008年6月20日欠原告28910元的事。
3、凌XX生前患病于2008年9月入住和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原告曾几次到凌XX病房追索欠款,没有提及当时2008年6月20日的那张欠条和数额 (28910元)。每次原告陈述和追索都说欠其18000元,凌XX、凌XX父子也作了认可,凌XX并表示愿意为其父偿还原告18000元。
4、凌XX去世后,原告才对凌XX的家属说起家里还有一张28910元的欠条,其家属根本就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5、凌XX的家属对原告出具的凌XX去世前书写的2008年6月20日欠原告28910元的欠条,是否客观、真实,当时也不得而知,之前,并没有听说过,后来据杨XX证实,才知道凌XX去世前已经结算清楚了的。
三、被告提交的证据和证人证言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符合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充分证明了凌XX已经与原告结算清楚的欠款事实。
1、被告所提供的间接证据必是客观真实。每个间接证据都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保证每个间接证据本身真实可靠。如原告多次陈述追索的欠款18000元,就是原告的客观、真实的意思表示。
2、本案的间接证据完全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这是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的前提条件。本案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完全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3、本案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完全协调一致。所有间接证据要环环相扣,协调统一,互相印证,结合起来必须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在这个证据体系中, 各个证据都能互相一致,没有矛盾,不会脱节,具有确定的证明效力。
4、本案客观、真实、准确可靠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只能得出一个结论,证明一个唯一的事实,就是2008年6月20日的那张28910元的欠条,已经结算清楚,不能再认定为凌XX的个人欠款,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四、假如凌XX生前2008年6月20日所欠原告28910元的欠条是客观、真实的,即便是没有结算,也只能是凌XX的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7条的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又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因为2008年6月 20日的那张28910元的欠条,应视为凌XX未经其妻子(被告)同意的,且也没有收入,也完全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所以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审判长,审判员,本代理人希望合议庭在审理本案民间借贷纠纷时,在审查、判断相关证据效力的高低,去伪存真。在具体审查证据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和质证、认证规则综合考量。尽管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但是,必须注意的是,适用该规则的前提是数个证据证明同一事实,而本案中双方提供的证据证明的是不同的事实,因此,不能简单的否定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与此同时,民间借贷案件往往由于借贷双方当事人本就相识或相熟,在借贷关系发生时没有形成相关的书证等直接证据,当事人就会提供很多相关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间接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对这些间接证据的判断、分析和认定,《证据规则》第73条第1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已尽到了举证义务,被告所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主张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恳请合议庭支持被告的合理主张,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庭采纳。
                                                                                                                          代理律师:XXX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二审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范本的回答。

2017-05-27 17:39: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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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依法接受____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与,____实业有限公司碎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审的代理人。现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案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
一,原料是否超规格;其
二,预付款是否迟延支付;其
三,被上诉人是否有履约能力。在这三个方面中,必须区分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抓住了主要矛盾,才能对本案作出正确的处理。
本案的主要矛盾在于,被上诉________实业有限公司根本缺乏履约能力。原料是否合规格,预付款是否按期支付,均无法改变合同无法履行的性质,因此,被上诉人无履约能力是本案的关键所在,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发生经济纠纷的根本原因。
被上诉人明知自己无履约能力,却与上诉人签约,其行为具有欺诈性质,应当依法确认合同无效,损失应依法由过错方被上诉方承担。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明显属于错判。具体表现在:
一、认定事实方面
错误之
一,原判决对本案最关键的事实,即被上诉人缺乏履约能力,未予认定,这是一审判决致命的错误。
被上诉人根本无履约能力的事实在于:

一,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履行《碎石加工合同》的人力。根据合同第四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十五天内即1993年4月6日向上诉人提出劳动安排与生产组织计划。但被上诉人未能依期提出。1993年4月15日,被上诉人与徐___签订了一份《碎石加工合同》,规定由被上诉人向涂___提供90cm以下花岗岩片石25万立方米,由涂___加工成0一5cm、5一20cm、20一40cm三种规格碎石;涂___每月必须保证完成23000立方米碎石的任务。这样,便把上诉人在《碎石加工合同》中整个工程任务完全转包给了一个个体经营者。签订这样一份包工合同之后,被上诉人才于1993年4月22日向上诉人提出劳动安排和生产组织计划。可见,被上诉人不具备履行《碎石加工合同》的人力。
值得说明的是,涂___又何尝具有履约的人力呢?整个生产期间,经常只有十几个工人在工场生产,根本无法完成整个工程任务。

二,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履行《碎石加工合同》的物力。第
一,其破碎设备性能极差,无法承担25万立方米的碎石加工任务。被上诉人共有五部颗式破碎机,它们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只为上诉人加工了4362立方米的碎石。1994年1月29日被上诉人在提交给原审法院的补充材料中称,“现机器经检查已无法使用”。试问,这五部顺式破碎机只为上诉人加工了几千立方米的碎石,离完成整个工程量还差十万八千里,就已经坏了,如何能够承担25万立方米碎石加工的艰巨任务呢?第
二,经____有色金属研究院对上诉人的破碎设备进行技术鉴定,结论表明,这五部额式破碎机造型不对,只能加工32cm以下的石料,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加工90cm以下石料的任务(而且被上诉人并无二次破碎手段,即既无破大块设备,也无爆破许可证)。

三,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履行《碎石加工合同》的财力。被上诉人在起诉人起诉状中称,上诉人没有按规定时间支付预付款,因其急需这笔资金用于开工准备,因此生产准备工作受到严重影响。这就说明被上诉人缺乏履约的财力。
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充分印证了上述各点。在整个合同履行期内,被上诉人从1993年6月22日正式投产之日起,至11月10日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合同之日止,正常生产时间共达4个月零19天,按合同规定的碎石加工任务为100,350立方米怡即使从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预付款之日(7月31日)起,至其向上诉人提出原材料超规格之日(10月10日)止计算,完全无争议的正常生产时间共为2个月零10天,按合同规定的加工任务也应为52000立方米。可是被上诉人在整个生产期间内却仅仅为上诉人加工了4362立方米碎石,差距何其悬殊!可见,本案的症结并非原判决所认定的所谓上诉人迟延支付预付款和原材料超规格问题,而是被上诉人根本缺乏履约的能力!
原判决对上述关键事实视而不见,却抓住某些枝节问题大做文章,颠倒了主次、是非,是导致本案错判的根本原因。
错误之
二,原判决毫无根据地认定上诉人违约。
原判决对被上诉逾期提交生产组织计划、逾期提供场地、逾期投产,以及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而单方解除合同的事实只字不提,却毫无根据地认定上诉人违约,这是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的第二个错误。

一,关于原判决所谓上诉人迟延支付预付款问题。根据合同规定,被上诉人应先向上诉人提交一份预付款申请书,上诉人于收到申请书后23天内通过银行付款。合同签订后,上诉人于1993年7月1日收到被上诉人的预付款申请书,7月24日即通知银行转账,因此符合合同规定。被上诉人称其曾于1993年3月23日向上诉人提交预付款申请书,但未能举证,不足为据。

二,关于原判决所谓上诉人提供超规格片石原料问题。原审法院委托____镇人民政府城建办进行鉴定,其鉴定对象和鉴定方法均有不当。其委托鉴定的对象是“露出表面的石料”,并不是对全部石料进行全面、客观、科学地鉴定:其鉴定方法是取每块石料的最大直径,而不是取平均直径(三个垂直方向尺寸的平均值),因此其鉴定结论不足为据。
二、适用法律方面
错误之
三,原判决错误地确认了《碎石加工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87)20号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订立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履行合同、承担责任的能力。有些工商企业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但是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仍与其他单位签订经济合同,其行为具有欺诈性质,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因此,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履行《碎石加工合同》的能力,却仍与上诉人签约,其行为明显具有欺诈性质,其与上诉人所签订的《碎石加工合同》应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

二,根据经济合同法第 19条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应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作、修缮能力签订。除合同另有规定以外,承揽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加工、定作、修缮任务的主要部分,不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同意,把25万立方米的加工任务全部转包给个体经营者涂____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转包合同,因此应当依法确认合同无效。
《碎石加工合同》的无效,是由于被上诉人欺诈和非法转包所造成,过错责任在于被上诉人一方。因此被上诉人应当赔偿上诉人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据统计,上诉人因为被上诉人无法完成加工任务而造成外购碎石差价损失达人民币1701342元。
综上所述,由于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存在严重失误,导致本案错判。因此,本律师特此要求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的错误判决并予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无理起诉,判令其赔偿上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   月   日

2017-05-27 17:4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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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您需要的二审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本代理人希望合议庭在审理本案民间借贷纠纷时,在审查、判断相关证据效力的高低,去伪存真。在具体审查证据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和质证、认证规则综合考量。尽管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但是,必须注意的是,适用该规则的前提是数个证据证明同一事实,而本案中双方提供的证据证明的是不同的事实,因此,不能简单的否定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与此同时,民间借贷案件往往由于借贷双方当事人本就相识或相熟,在借贷关系发生时没有形成相关的书证等直接证据,当事人就会提供很多相关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间接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对这些间接证据的判断、分析和认定,《证据规则》第73条第1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已尽到了举证义务,被告所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主张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恳请合议庭支持被告的合理主张,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庭采纳。  代理律师: 日期

2020-12-26 02:5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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